支付命令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请求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例如100万元)、代替物(例如米一斤)或有价证券(例如台积电股票一张)时,得请求法院核发的一种文书。

例如甲向乙买一支2万元的手机,乙已经把手机交给甲,可是甲迟迟没有付钱,乙就可以检附甲、乙间的买卖契约为证据,向法院声请核发支付命令,如果甲收到支付命令后20日内声明异议,支付命令就自动失效,乙原来支付命令的声请就视为起诉或声请调解。

如果甲没有在上述期间内声明异议,乙就可以根据支付命令对甲的财产声请强制执行。但如果支付命令无法于核发后三个月内送达债务人,就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