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程序
为保全强制执行的特别诉讼程序。如假扣押即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07条之1,假执行与行政诉讼性质相牴触,因此未准用假执行之规定。假执行是就财产上给付暂时预为执行,避免以诉讼拖延权利实现。就此目的而言,似无与行政诉讼性质相牴触之处。真正问题在于,因行政诉讼法第305条第1项及第4项所定执行名义中,并未纳入假执行宣告,基于执行名义法定主义,即使法院为宣告,也无法强制执行。所以就结论而言,还是无法以假执行宣告为强制执行。
为保全强制执行的特别诉讼程序。如假扣押即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07条之1,假执行与行政诉讼性质相牴触,因此未准用假执行之规定。假执行是就财产上给付暂时预为执行,避免以诉讼拖延权利实现。就此目的而言,似无与行政诉讼性质相牴触之处。真正问题在于,因行政诉讼法第305条第1项及第4项所定执行名义中,并未纳入假执行宣告,基于执行名义法定主义,即使法院为宣告,也无法强制执行。所以就结论而言,还是无法以假执行宣告为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