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

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向他方为缔约之邀请的意思表示,所以称为要(邀)约。依据民法第154条规定,契约之要约人,因要约而受拘束。也就是说,当一方提出要约时,就必须受到要约内容的拘束。

如某甲将合约内容邮寄给某乙,就属于要约,当某甲提出要约之后,就必须受到要约内容的拘束。某乙在要约有效期间,可以随时依要约的内容提出承诺,某甲不能拒绝。这就是要约的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