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指国家社会之一般的要求或利益之行为规范。一种不成文规范的整体,依当时社会或伦理上主流观点,在特定领域是人类有序共同生活的前提。

例如当事人立约订定「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追究他方刑责」,如其真意系抛弃刑事诉讼权,即有违台湾地区”宪法”第16条保障诉讼权之意旨(”台湾地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意旨参照),违背公共秩序而无效。

【标注】本词条所举判决系台湾地区裁判(“宪法第16条”为台湾地区“宪法”保障诉讼权之条文)。大陆地区民法上与之相近的概念是“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当事人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