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

离婚时,就算没有台湾地区“民法”第1052条第1项所列出的各种判决离婚事由,但只要夫妻间存有重大事由,真的已经没有办法维持婚姻生活,还是可以请求离婚。

至于有没有”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是以一般人如果遇到相同状况,是不是也一定会想离婚,来作为判断的标准。

【标注】大陆地区《民法典》的诉讼离婚采“感情确已破裂”标准: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并列举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破裂情形,无过错方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