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业务所得 可简称为「执业所得」,为非雇佣关系,执行业务者(承揽者)将业务收入或演技收入,减除业务上各项费用或成本后的余额,即为执行业务所得。 (所得税法第11条第1项、第14条第1项第二类)与雇佣关系之薪资所得(50)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