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受诉讼(民事)
指诉讼程序因发生当事人死亡等法定事由而当然停止后,由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至第172条及第174条所规定的承受诉讼人(例如被告死亡,由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为承受诉讼人),向法院声明承受当事人等之地位,而续行诉讼程序。
除此之外,他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声明承受诉讼,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以裁定命上述承受诉讼人续行诉讼。
通常当事人死亡时,是由他的继承人全体来承受诉讼。
刑事诉讼上的承受诉讼,请参见承受诉讼(刑诉)
指诉讼程序因发生当事人死亡等法定事由而当然停止后,由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至第172条及第174条所规定的承受诉讼人(例如被告死亡,由其继承人、遗产管理人为承受诉讼人),向法院声明承受当事人等之地位,而续行诉讼程序。
除此之外,他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声明承受诉讼,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以裁定命上述承受诉讼人续行诉讼。
通常当事人死亡时,是由他的继承人全体来承受诉讼。
刑事诉讼上的承受诉讼,请参见承受诉讼(刑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