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参加诉讼
诉讼参加系指原告或被告以外之第三人,参与他人间已系属之诉讼,无论系法院基于职权或依照当事人声请以裁定命参加皆属之。
一般而言,其功能有三,包括维护参加人利益、全面澄清争讼事实,以及为达诉讼经济与既判力扩张。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参加,有必要参加、独立参加及辅助参加诉讼三种类型。其中,独立参加诉讼,系为回应行政处置公共性格所生规范需求,比如邻人诉讼案件。从而,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行政法院认为撤销诉讼之结果,第三人之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将受损害者,得依职权命其独立参加诉讼,并得因该第三人之声请,裁定允许其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