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间(刑事)

又称「不行为期间」,指在该期间内不得为诉讼行为。相对者为行为期间。

例如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证人之传票至迟应于到场期日之24小时前送达(第175条第4项)。

又如就审期间,第一次审判期日之传票,至迟应于7日前送达;台湾地区“刑法”第61条所列各罪之案件至迟应于5日前送达。(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72条)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刑事诉讼用语。大陆地区《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同样设有诸多法定期限制度,如传唤、通知的送达期限,上诉期限、抗诉期限等,目的均在保障程序参与人留有必要的准备时间;具体期间以大陆现行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