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

系指“权利救济请求权”,依据我国宪法第16条之规定:“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假若我国宪法第2章所揭示之各式人民享有之基本权受到来自于人民或政府机关之不法侵害,则藉由权利救济请求权来赋予受害人民有司法或行政上之受益权,使人民之权利可透过行政上或司法上的救济制度来确实保障,此符合所谓“有权利必有救济”之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