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遇到有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回避情形。例如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官现为或曾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亲等内之血亲、五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者,就必须自行停止执行职务,而无待当事人声请及法院的裁定。

例如甲为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其子涉犯窃盗案件,基于公平审理原则,甲法官就该窃盗案件之审理,就应该自请回避。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刑事诉讼制度,亲属范围(八亲等内血亲、五亲等内姻亲)系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规定。大陆地区《刑事诉讼法》同样要求审判人员遇有法定情形应当自行回避:本人是本案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情形,不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