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课税原则
税捐稽征机关认定课征租税的构成要件事实时,应该用实质经济事实关系及其所生实质经济利益的归属与享有为依据,不能单凭事物表面判定,而应该以实质上的经济事实以及纳税人所得的实质经济利益判断。
例如:甲乙之间虽然签订1份「买卖契约」,但不应该只依[民法:[契约行为|契约]]名称就认定为「买卖关系」,而应该依据整体事实关系,实质上去判断究竟是买卖关系、赠与关系或是其他原因关系,才能依据它去认定是否有应该课征的税捐。
税捐稽征机关认定课征租税的构成要件事实时,应该用实质经济事实关系及其所生实质经济利益的归属与享有为依据,不能单凭事物表面判定,而应该以实质上的经济事实以及纳税人所得的实质经济利益判断。
例如:甲乙之间虽然签订1份「买卖契约」,但不应该只依[民法:[契约行为|契约]]名称就认定为「买卖关系」,而应该依据整体事实关系,实质上去判断究竟是买卖关系、赠与关系或是其他原因关系,才能依据它去认定是否有应该课征的税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