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性法律

(Massnahmegesetz)

又称为「权宜性法律」、「处置性法律」,是指针对特定的「事务」所制订的法律,与一般法律不同处在于指涉的对象是不特定人,对事件做抽象的规定 。

「措施性法律」一词最早出现在司法院释字第319号解释理由书中:「预算案实质上为行政行为之一种,但基于民主宪政之原理,预算案又必须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称之为措施性法律者,以有别于通常意义之法律」。

另外,释字第690号解释理由书中提到民国92年5月2日制定公布的《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纾困暂行条例》第5条第1项明定:「各级政府机关为防疫工作之迅速有效执行,得指定特定防疫区域实施管制;必要时,并得强制隔离、撤离居民或实施各项防疫措施。」也是措施性法律,用来溯及补强旧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认为「强制隔离」属于相关规定的必要处置。

此外,针对二二八事件受难家属所制定的《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及针对持有战士授田凭据者所制定的《战士授田处理条例》皆为措施性法律之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