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性法律

措施性法律,又称“权宜性法律”、“处置性法律”,是指针对特定的“事务”所制订的法律,与一般法律不同处在于指涉的对象是不特定人,对事件做抽象的规定。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专门法或临时性法规,指针对特定事务或应急情况制订的法律,与一般法律不同在于其适用对象通常为不特定人,对事件做抽象规定。司法院释字第319号解释理由书中提到:预算案实质上为行政行为之一种,但基于民主宪政之原理,预算案又必须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称之为措施性法律者,以有别于通常意义之法律。司法院释字第690号解释理由书中提到,民国92年5月2日制定公布的《严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纾困暂行条例》第5条第1项明定:各级政府机关为防疫工作之迅速有效执行,得指定特定防疫区域实施管制;必要时,并得强制隔离、撤离居民或实施各项防疫措施。也是措施性法律,用于溯及补强旧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认为“强制隔离”属于相关规定的必要处置。此外,针对二二八事件受难家属所制定的《二二八事件处理及补偿条例》及针对持有战士授田凭据者所制定的《战士授田处理条例》皆为措施性法律之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