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公权利

又称为公法上之权利,指人民基于公法法规所赋予之法律上权利,得要求国家机关为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地位。是人民或特定人民在行政法律上的真正权利。

质言之,该权利就是指人民或特定人民得依据宪法或行政法律之规定,直接主张的权能;而且,当此种权能受到行政主体之侵害,一定可以提起}行政争讼或其他替代性的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