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拘束契约
或称「债务承认契约」,系当事人为消弭纷扰并顾及情谊 ,得签署「债务拘束契约」,「债务拘束契约」属于无因债务契约。意即双方签订契约,而契约的内容为:当事人之一方,承认对他方负有给付义务,且不受背后有无原因关系的影响。
债务拘束契约可以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更可以透过此种无因契约的签订,绕过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的建构。
例如A和B签订债务拘束契约,A在契约中承认对B负有50万元的债务且有清偿之义务,性质为债务拘束契约。嗣后A无法再于诉讼中主张B必需举证「借贷契约有存在」、「确实给付50万元给自己」,直接受债务拘束契约的拘束,有给付B这笔50万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