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
(Anfechtung)
撤销权系指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依契约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而使有效成立之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溯及至「成立时」归于消灭之形成权,但当事人并不负回复原状之义务,而须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例如乘他人急迫、轻率、无经验(暴利行为,台湾地区“民法”第74条)、意思表示错误(台湾地区“民法”第88条)、撤销受诈欺胁迫之意思表示(台湾地区“民法”第92条)、法院判决撤销害及债权之无偿、有偿行为(台湾地区“民法”第244条)。
【标注】本词条各例引台湾地区“民法”。大陆地区《民法典》同样设有撤销权制度: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欺诈或受第三人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