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罚前行为
与罚前行为系指虽有先后二行为,但前行为仅为后行为的前阶行为,即前阶段行为的不法内涵已包含在后行为的不法内涵中,处罚后行为(主要行为)便足以包含前行为(次要行为)。
与罚前行为之法律效果可准用法条竞合之补充关系或吸收关系处理。如要求、期约、收受贿赂,仅论以收受贿赂罪已足。
与罚前行为在判决主文宣告上则被虚化,在判决主文不会看到该罪名。
例如转念强盗,原本在窃盗中途被发现,转而行使强盗故意。
与罚前行为系指虽有先后二行为,但前行为仅为后行为的前阶行为,即前阶段行为的不法内涵已包含在后行为的不法内涵中,处罚后行为(主要行为)便足以包含前行为(次要行为)。
与罚前行为之法律效果可准用法条竞合之补充关系或吸收关系处理。如要求、期约、收受贿赂,仅论以收受贿赂罪已足。
与罚前行为在判决主文宣告上则被虚化,在判决主文不会看到该罪名。
例如转念强盗,原本在窃盗中途被发现,转而行使强盗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