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变更追加(民事)
所谓当事人之变更,如起诉时以自己为原告,后又主张以其子为原告,而自己为法定代理人;或先以甲为被告,嗣后主张乙为被告是。至当事人之选定或变换,及诉讼承受或承当,虽当事人有所变更,但非此所谓当事人之变更。
至所谓当事人之追加,如起诉时仅以甲一人为原告,后又追加乙为共同原告;或先以甲一人为被告,后又追加乙为共同被告。
所谓当事人之变更,如起诉时以自己为原告,后又主张以其子为原告,而自己为法定代理人;或先以甲为被告,嗣后主张乙为被告是。至当事人之选定或变换,及诉讼承受或承当,虽当事人有所变更,但非此所谓当事人之变更。
至所谓当事人之追加,如起诉时仅以甲一人为原告,后又追加乙为共同原告;或先以甲一人为被告,后又追加乙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