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治产

白话来说,就是禁止被宣告禁治产人以自己的意思治理他的财产。禁治产制度原本规于台湾地区民法第14条,系指符合特定法定要件(如心神丧失),并经一定法定程序后,由法院以公示的方式,宣告为「禁治产人」。
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已修正相关条文,改以「监护宣告」制度所取代。类似大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