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顿挫理论

(frustration of contract)

系英美法系用来处理契约违反之问题的理论。该理论认为只要构成契约顿挫(frustration),契约即属无效,债务人无须履行契约与负担损害赔偿责任。契约顿挫理论的建构,系本于相对应之两大契约法原则的折冲而来分别是「契约严守原则」及「情事变更原则」。

契约顿挫之主要类型为给付不能,要构成给付不能主要之情形为契约之标的物消灭,但并不以此为限,而须综合判断债务人履行契约之困难性与债权人受领给付之利益而为比较,以利益衡量作为最后之判断依据,这是英美法系个案判断之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