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诉讼标的理论 以原告起诉时所表明的「诉之声明」及「原因事实」所共同呈现对被告所请求之法律上地位(受给地位与形成地位),作为解释、认定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之标准。 有别于旧诉讼标的理论,系直接以实体法上具体权利(如请求权、形成权等)作为诉讼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