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系台湾地区民法术语,指多数人负同一债务,依明示或法律规定,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的责任,相当于大陆的”连带责任”。在大陆法律制度下,任何一个债务人在债务还没全部履行完毕前,对债权人都负有给付全部债务的义务。例如甲、乙对丙负有100万元的连带债务时,丙可以选择同时或先后对甲、乙两人或其中任何一人请求给付小于或等于100万元之金钱,甲、乙的给付责任只有在丙受到完全的清偿时才能够免除。连带债务之成立,限于依明示或法律规定,而默示之意思表示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