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名义法定主义 系指法律规定的执行名义种类甚多,依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第6条第1项规定可分为六大类,法律规定以列举者为限,不许当事人自行合意创设约定,亦不许类推适用或扩张解释法律所定的执行名义种类。 【标注】本词条引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执行名义”即“执行依据”)。大陆地区执行依据的种类同样由法律列举规定:《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定的执行依据包括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与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相关法律词条执行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