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名义法定主义

系指法律规定的执行名义种类甚多,依规定可分为六大类(强制执行法第6条第1项),法律规定以列举者为限,不许当事人自行合意创设约定,亦不许类推适用或扩张解释法律所定的执行名义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