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续查

侦查中程序作为之一种,规定于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于告诉人依法对不起诉或缓起诉处分书声请再议,或检察官依职权径送再议之情形,上级检察署检察长或检察总长认为再议有理由,惟侦查未完备者,得命令原检察署检察官续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