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

(Rücktrittsrecht)

契约因某种障碍事由(如他方债务不履行)存在,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契约溯及归于消灭之形成权,当事人并负有回复原状之义务(台湾地区“民法”)。

例如催告后定期履行仍不履行(台湾地区“民法”)、绝对定期行为不按时其给付(台湾地区“民法”)、可归责于债务人导致给付不能(台湾地区“民法”)等。

【标注】大陆地区《民法典》合同编设有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制度: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事由或法定解除事由(如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根本违约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