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

(Rücktrittsrecht)

契约因某种障碍事由(如他方债务不履行)存在,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契约溯及归于消灭之形成权,当事人并负有回复原状之义务(民法第259条)。

例如催告后定期履行仍不履行(民法第254条)、绝对定期行为不按时其给付(民法第255条)、可归责于债务人导致给付不能(民法第256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