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劳工对于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且雇主于其使用《劳动基准法》所赋予保护之各种手段后,仍无法改善情况下,始得终止劳动契约,以符“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解除劳动合同,需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实务中,胜任工作的标准需有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予以明确,标准应当客观、合理。大陆地区对应制度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见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在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