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交通裁决 撤销交通裁决系废弃取消由公路主管机关或警察机关依台湾地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所作之处罚决定。 依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交通裁决事件诉讼程序专章之相关规定,行为人如不服原处分机关所为交通裁决,得以原处分机关为被告提起撤销诉讼,倘该交通裁决有所违误,系由原处分机关为撤销之处置或由管辖法院为撤销之裁判。 【标注】大陆地区对交通违法处罚的救济:被处罚人不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