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

属拘束人身自由的行政罚,系剥夺违反行政法规之受罚行为人身体自由的短期自由罚,期限原则上为一日以上、三日以下,但遇有依法加重时,合计最长得拘留五日。科处拘留依法应由法院裁处。又依《社会秩序维护法》规定,拘留应在拘留所内执行。

例如《社会秩序维护法》第19条第1项第1款「拘留:一日以上,三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时,合计不得逾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