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上一罪

也称「处断上之一罪」,行为人以一个意思决定发为一个行为,而侵害数个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备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成立数个罪名之谓。 (71 年台上字第 2837 号)

简单来说,被告事实上有数犯罪行为,即本质上系数罪,惟因司法刑事政策考量,使其于刑法规定上于裁判时予以视为一罪以定其刑度。此即想像竞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