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实义务

(Fiduciary duty)

此为源自英美法院历经数世纪所建立信托法法理,有多种翻译词汇,包含:忠诚义务、信赖义务、信任义务。

忠实义务其概念,系指当一方信赖他方,依己意将处理事务的权力或财产托付他方,以谋托付之一方的利益,因而使受信赖之他方对托付之一方的决策有控制力或影响力,此时双方的关系称之为信赖关系(Fiduciary relationship),受信赖之一方(受任人)基于信赖关系中处于优越地位,赋予信赖义务,不准其谋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亦不得使自己之利益与第三人与委任人之利益相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