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异议(诘问)

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就证人、鉴定人之诘问及回答,得以违背法令或不当为由,声明异议。

声明异议必须附理由,实务上常先以「审判长,有异议」,唤起法院之注意,然后再说明简要理由。此处所谓之声明异议系针对证人、鉴定人诘问、回答之行为、内容或方式为之。

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声明异议时,审判长应即时做出处分。在处分做成前,证人、鉴定人应先暂时停止陈述,避免损及异议人之权益,以示公平、公正。

审判长之处分结果可分为:异议不合法(刑诉167-3条)、异议无理由(刑诉167-4条)及异议有理由(刑诉167-5条)。对于前述三种处分,不得声明不服(刑诉167-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