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请停止执行
行政处分或决定,原则上不因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
但是,于行政诉讼系属中或行政诉讼起诉前,如果可以预期处分或决定的执行,将发生难于回复的损害,且情况紧急,非即时由行政法院予以处理,则难以救济的话,则例外可以依受处分人或诉愿人的声请,由行政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不过,若对公益有重大影响,或原告的诉讼在法律上显然无理由的时候,仍不可以停止执行。(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116条)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行政诉讼制度(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116条,”声请”即大陆所称”申请”)。大陆地区《行政诉讼法》确立相同的规则: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为原则,例外情形下(如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原告申请且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等)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