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请停止执行

行政处分或决定,原则上不因提起行政诉讼而停止执行。

但是,于行政诉讼系属中或行政诉讼起诉前,如果可以预期处分或决定的执行,将发生难于回复的损害,且情况紧急,非即时由行政法院予以处理,则难以救济的话,则例外可以依受处分人或诉愿人的声请,由行政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不过,若对公益有重大影响,或原告的诉讼在法律上显然无理由的时候,仍不可以停止执行。 (参照行政诉讼法第1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