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简称诚信原则,此为民法上的帝王条款,属概括条款、不确定法律概念。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使用不诚实、无信用的方法。权利人及义务人同样受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是用以实现公平正义与维护法律秩序的崇高原则。但何谓诚信,这很难定义,应该要个别判断。
诚实信用原则亦成了行政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之一,行政程序法第8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则将该原则予以明文化。
例如甲向乙借贷10万元,并没有约定何时应该清偿。有一天,甲乙两人一起到森林里玩耍,突然出现持枪强盗丙,表示要抢劫。甲此时向强盗说:「强盗兄,请等一下!」。然后从口袋里掏出10万块,拿给乙说:「乙兄,欠你的钱现在还你!」。
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强盗面前不能把钱还给债权人,但这时还钱给乙有没有发生清偿的效果呢?答案是没有,因为此时还乙钱,一定会被强盗抢走,本来是自己的损失硬是移转到乙的头上,就属于有欠诚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