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追征

保全追征系台湾地区刑事诉讼上的对物保全措施,指必要时,除了原本可为证据或得没收之物,得扣押之外,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财产。类似民事诉讼中的「假扣押」(大陆地区对应概念为财产保全)。

又在保全追征抵偿之假扣押,既非原物扣押,为避免过度(假)扣押而侵害义务人之财产权,就义务人责任财产之(假)扣押范围,同应遵守比例原则。

倘事实审法院依卷内资料,为合目的性之裁量,综合审酌应没收之不法利得数额(应追征抵偿之价额)、扣押财产之状况、经济价值及保全利益等情,认扣押与比例原则无违者,核属事实审法院本于职权所为之适法裁量。(”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82号裁定 参见)

【标注】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与违法所得的追缴、没收程序;为保全将来财产刑执行而采取的查封、扣押亦受比例原则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