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查

行政上的重新审查,主要有台湾地区”诉愿法”第58条规定的重新审查,及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第237条之4针对交通裁决事件规定的重新审查。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行政法用语。大陆地区无完全对应的”重新审查”制度:交通违章处罚的救济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行为重新处理,相近的制度是行政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以及行政诉讼中的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