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权

裁量权系行政机关在法律构成要件实现时,得自法律规定之数种法律效果中选择决定之权限。大陆地区对应制度为行政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具体事务时,基于法律授权,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处理方式或具体措施的权力。例如区域计画法第21条规定:「违反第15条第1项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该管直辖市、县(市)政府处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令其变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它地上物恢复原状。」本条不但有处罚规范,亦容许行政机关自「限期令其变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它地上物恢复原状」选择适当的手段,而享有裁量权。大陆对应制度为行政处罚裁量,即在法定罚锾范围内,行政机关可依案情轻重决定是否处罚及处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