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举证

诉讼当事人对于某事实是否存在,已经提出所有的证据,且经民事法院调查证据后,如果仍然没办法使民事法院认定某事实究竟是存在或不存在,因此产生不利益的结果要由哪一造当事人负担的问题。

例如:原告提出其汇款给被告5万元之银行汇款单据,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虽有汇款至被告帐户5万元之事实,但汇款之原因可能为买卖、赠与、清偿、会款等很多情形,依客观举证责任之分配,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者,就该事实有举证之责任,也就是应该由原告证明两造间有借款合意及借款交付之事实,民事法院调查证据后,如果仍然无法确定该汇款原因是否为「借款」时,不利益的结果(无法证明借款合意)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