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之无效

由法院所为的判决,虽然在法律上及形式上确实存在,但具有重大瑕疵,而不发生判决的效力(包含: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等)。此种判决因为有终结审级的效果,且法院不得在宣示判决后自行撤销,因此通常必须藉由上诉或再审等方式除去之。

例如对于无审判权的外国人所为的判决、对于无诉讼系属事件所为的判决、对于根本不存在的虚构当事人所为的判决、或是对于已不存在的婚姻所为的离婚判决等均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