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无效

相对无效,相对无效系指该不得以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得主张该法律行为有效或无效,以该第三人之情形决定为有效或无效。

例如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无效(台湾地区”民法”第87条第1项但书)。此时,如果善意第三人认为该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有效,则不能认为无效。

相对无效是例外情形,原则上须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标注】本词条所引系台湾地区“民法”。大陆地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大陆立法未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但书,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主要通过善意取得等制度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