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撤回

刑事诉讼法第325条规定,或请求乃论之罪,自诉人于第一审辩论终结前,得撤回其自诉。

依法撤回自诉后,诉讼关系已经因为撤回而消灭,法院无庸为任何裁判,否则即属诉外裁判,其效果同于撤回公诉而异于撤回告诉。而因撤回自诉之效力,并不及于撤回自诉人以外之人,因此,该等人不受拘束,仍得依法再行自诉或告诉,检察官亦仍得侦查起诉,并不同第260条拘束,此点与撤回公诉有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