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指在刑事诉讼的准备程序时,由受命法官先行针对证据调查的必要性及证据能力,进行裁定。在准备程序通过法官认可的证据,才能在审判期日中进行调查。
如台湾实务运作上,即便在准备程序法院会询问检察官跟被告、辩护人对证据能力的意见,但还是会经过审理调查后,才在判决书中交代哪些证据被认为没有证据能力。
【标注】本词条系台湾地区刑事诉讼程序用语(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准备程序及受命法官制度)。大陆地区刑事诉讼中与之相近的制度是庭前会议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等程序问题的了解与处理,证据能力(大陆称”证据的合法性、可采性”)问题最终在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阶段一并审查,由合议庭在裁判中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