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之效力(刑法)
台湾地区“刑法”的时间效力,始于公布施行之日,终于废止之日。然而,若刑法条文有变更(新增、废止、或修订),关于适用法律则有不同之学说,台湾地区“刑法”第2条采从旧从轻原则。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在时间效力上亦采“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法律;当时的法律处罚较轻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职业禁止、禁止令等处理的可依现行法律处理)。
台湾地区“刑法”的时间效力,始于公布施行之日,终于废止之日。然而,若刑法条文有变更(新增、废止、或修订),关于适用法律则有不同之学说,台湾地区“刑法”第2条采从旧从轻原则。
【标注】大陆地区《刑法》在时间效力上亦采“从旧兼从轻”原则: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现行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现行法律;当时的法律处罚较轻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职业禁止、禁止令等处理的可依现行法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