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恒定原则

又称「权限不可变更原则」,乃行政机关之权限均以法规为依据(即管辖法定原则), 不得任意设定或变更,尤其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动,此即行政程序法第11条第5项规定: 「管辖权非依法规不得设定或变更」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