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通念
指在正常环境及情况下,社会公众(社会上多数人对同一事物)通常所具备的认知、观念、判断或感觉,常见于各类裁判及法律文书中,用以解释个案状况是否符合法律的规范。
例如台湾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68号刑事判决就以社会通念诠释性骚扰行为:「如上司、部属间偷袭搂腰、亲吻嘴唇等接触身体外露部位之行为,因带有性暗示而属调戏他人,且在该等身分关系下,因足以引发被害人有不舒服之感觉,依一般社会通念,应属构成性骚扰之行为」。
又如释字第689号解释理由书中指出,跟追是否具备正当理由应「综合考量跟追之目的,行为当时之人、时、地、物等相关情况,及对被跟追人干扰之程度等因素,合理判断跟追行为所构成之侵扰,是否逾越社会通念所能容忍之界限」,社会通念之容忍尺度正是跟追依社会秩序维护法裁罚与否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