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堪悯恕 情堪悯恕系台湾地区司法用语,指法官在判断是否减轻或免除被告刑罚时,所审酌的因素。一般是指被告犯罪情状非常轻微,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而言。法官如认宣告法律规定的最低刑度,仍然过重时,可依台湾地区”刑法”第59条或第61条规定减轻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