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开 上开系台湾地区法律文书中的常用语,意为前述、上述,用于指代判决书、书状或公文中先前已经提及的事实、证据、主张或当事人,如“上开情词”“上开抗辩”“上开条款”。大陆法律文书不采用这一措辞,通行的写法是“上述”“前述”或者“如前所述”。 在大陆裁判文书和律师函件里,“上述”是最常见的回指用语,例如“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读者查阅台湾地区判决、公文时,把“上开”径直换成“上述”即可无损理解;反过来,在大陆场合起草文书时应当使用本地规范用语,以免行文风格混杂引起歧义。 相关法律词条衡诸上开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