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
「得」,意指可以、能够。在法律用语上不具有强制之意。亦即,行为人有选择作为或不作为之自由。
举例来说台湾地区“民法”第1174条第1项规定「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也就是说,继承人可以自由选择要继承遗产抑或抛弃继承,在法律上都是没有强制限制规定的。
大陆地区一般使用“可以”。
「得」,意指可以、能够。在法律用语上不具有强制之意。亦即,行为人有选择作为或不作为之自由。
举例来说台湾地区“民法”第1174条第1项规定「继承人得抛弃其继承权」。也就是说,继承人可以自由选择要继承遗产抑或抛弃继承,在法律上都是没有强制限制规定的。
大陆地区一般使用“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