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及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权益,确保国家行政权的合法行使,依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在公法上的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以外,即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种类可分为撤销诉讼、一般给付诉讼、课予义务诉讼及确认诉讼;除法律别有规定外,提起撤销诉讼及课予义务诉讼都必须先经诉愿程序。

101年9月6日起行政诉讼改采三级二审新制,于各地方法院成立行政诉讼庭。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审理简易程序事件的第一审、交通裁决事件的第一审、保全证据、保全程序及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审理通常程序事件的第一审、简易程序与交通裁决的上诉及抗告等事件。最高行政法院除审理通常程序的上诉及抗告事件外,于有统一法律见解必要时,亦受理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的简易程序及交通裁决的上诉或抗告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