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从优原则
从新从优原则为主管机关处理人民声请许可事件之程序(最高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1651号判例),但不包括行政救济程序,在处理程序终结前,所依据之法规有变更者,适用新法规,但旧法有利于当事人而新法未废除或禁止所声请之事项者,适用旧法规,故仍系依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处理。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8条)
从新从优原则为主管机关处理人民声请许可事件之程序(最高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1651号判例),但不包括行政救济程序,在处理程序终结前,所依据之法规有变更者,适用新法规,但旧法有利于当事人而新法未废除或禁止所声请之事项者,适用旧法规,故仍系依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处理。 (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