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
近代司法机关。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定大理院官制,为全国最高终审机关。宣统元年(1909)十二月,公布法院编制法,专设司法机关,掌理民、刑事诉讼,定四级三审,以大理院为第三审,此即为最高法院的起源。
中华民国建立后,暂时沿用清政府之法律,其后十余年,因军阀扰攘,司法部门也没有统一的制度。1927年,国民政府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并定最高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
近代司法机关。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定大理院官制,为全国最高终审机关。宣统元年(1909)十二月,公布法院编制法,专设司法机关,掌理民、刑事诉讼,定四级三审,以大理院为第三审,此即为最高法院的起源。
中华民国建立后,暂时沿用清政府之法律,其后十余年,因军阀扰攘,司法部门也没有统一的制度。1927年,国民政府改大理院为最高法院,并定最高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